灯政发〔2010〕23号
关于印发灯塔市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灯塔市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
灯塔市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项目收费管理,规范“一票制”收费征收行为,提高行政效能,确保各项收费足额收取,根据国家、省及辽阳市的有关规定,结合灯塔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灯塔市城乡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公共、工业、商业、民用等项目(包括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)。
第三条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坚持简化手续、统一标准、统一时限、统一交费的原则。
第四条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严格依据国家、省及辽阳市的政策、法规,按相关标准进行征收,共涉及收费项目12个,其中政府性基金4项,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,经营性收费1项(详见灯塔市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明细表)。
第五条城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各项费用。具体缴费办法是:
(一)建设项目单位持市发展和改革局、市规划局或市村镇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要件,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计算应缴纳的各项费款,并统一缴费。
(二)缴费后,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,各职能部门收到完费证明后,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六条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取的费用,按照原项目收费单位既得利益不变、收费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原则,由市财政局分别计算各部门的收入总额,并按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返给原项目收费单位。
第七条城乡建设项目“一票制”收费一律全额收取(国家有明确的政策除外)。对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,坚持先征收后投入的原则,并在款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。
第八条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与项目收费部门密切配合,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,对涉及部门工作环节出现问题的,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,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。此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。主题词:收费办法通知
抄送:市委办公室、市人大办公室、市政协办公室、市纪检委办公室、市人武部、市法院、市检察院(共印50份)
灯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


